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05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XX,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安阳县产业集聚区(蒋村镇张贾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27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XX、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XX、安阳雷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7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