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4332号
原告:成都某建渣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帅某。
(被告身份信息系原告起诉状载明信息)
原告成都某建渣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某建渣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其未依法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建渣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