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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80民初4165号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万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庭审中,某甲公司变更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大华国际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二期E地块5.6#楼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某甲公司承接某乙公司发包的大华国际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二期E地块5.6#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结算办理完毕后除留70万元作为质量保修金,案涉工程质保修期两年。2022年5月1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签署《大华项目E地块5、6号楼幕墙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总价为2,074.5万元。因某乙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某甲公司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22)川0180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因质保期未届满,质保金70万元从应付工程中扣除,未予支持。现质保期已于2024年5月14日届满,但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的70万元工程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乙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甲公司出示的(2023)川01民终8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甲公司系2006年1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工程等,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1年3月26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签署《大华国际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二期E地块5.6#楼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幕墙工程承包合同》),某乙公司将大华国际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二期E地块5.6#楼幕墙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设计施工图示的玻璃幕墙、铝单板幕墙、石材幕墙、铝合金防火百叶、大厅玻璃雨棚、层间铝合金矩管装饰格栅以及设计图中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该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工程付款……2、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1)干挂主龙骨、明框玻璃幕墙主龙骨安装完成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明框玻璃幕墙玻璃安装完成、铝单板幕墙安装完成、铝合金百叶安装完成,支付工程款100万元;(3)外装工程完工甲方、监理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800万元;(4)本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并完善存档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甲方须在乙方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及存档资料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除留70万元质量保修金后,每月30日内甲方支付200万元;(5)70万元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本工程质保修期贰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两年若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退款申请,甲乙确认后甲方付给乙方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息)。”;第十五条约定“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3、若甲方的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工程款,超期一月以上,按1%月计算利息支付乙方。超期3个月的,乙方有权选择本工程未售房源的6折计算抵扣工程款”。 另查明,2022年,某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为70万元,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两年若无质量问题予以退款,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14日确认竣工验收,现质保期未届满,故该部分款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应当予以扣除。”,对质保金未支持。其后,某乙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川01民终82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幕墙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70万元质保金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满后10日内,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出退款申请,双方确认后某乙公司付给某甲公司保修金。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14日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应当是2024年5月14日届满,自2024年5月15日起符合支付的时间条件。通过合同约定看,质保金的支付除满足时间条件之外,还需要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出退款申请,并经某乙公司确认后支付。本案审理中,某甲公司未出示在诉讼前曾经向某乙公司申请退款的证据,故本院酌情以某甲公司立案受理之日即2024年7月17日作为质保金应当支付的时间。某乙公司在质保期满后未及时支付质保金,存在逾期支付的违约行为,根据《幕墙工程承包合同》中“超期一月以上,按1%月计算利息支付乙方”的约定,应当自2024年7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某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0万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9元,由四川某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