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执字第0035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安定大街东工业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耿占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兴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1号2室。
法定代表人勾换,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巨力国贸大厦19楼1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兴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聚鑫龙煤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兴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已经处置完毕,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776600元。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