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98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84079289M。 住所:辛集市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