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98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84079289M。
住所:辛集市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