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民终2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主要负责人:阮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田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田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足额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