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826民初5518号
原告:安徽靖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佐坝乡王岭村徐山组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安徽靖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居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靖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款项2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2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原告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后经人介绍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对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先行预付工资给被告,由被告或其介绍他人到原告处工作。2024年5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依约预付工资款30000元,但被告收到款项后拒不到原告处工作也未介绍他人到原告处工作。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催讨,被告仅返还6000元,剩余24000元一直未予返还。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5月,原告公司为业务发展对外招聘工作人员,经介绍,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对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先行预付工资给被告,由被告或其介绍其他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到原告处工作。2024年5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至被告账户并备注“预付工资”,但被告收到款项后一直未到原告处工作也未介绍他人到原告处工作。经原告工作人员催讨后被告返还6000元,剩余24000元一直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来院,故成本讼。
另,202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35%。
上述事实有靖居公司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微信基本信息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公司预付工资后,一直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经磋商,双方就返还预付工资达成一致,但被告一直未按约返还,显已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款项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对靖居公司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靖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预付工资24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4年8月23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一: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24)皖0826民初5518号
***:
原告安徽靖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你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生效判决确定你负担的数额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纳,则依法强制执行。
收款户名:安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62326363001********
金额:贰佰元整(200.00)
提示:1、请仔细校对收款账户信息、金额须严格一致。
2、本账号仅用于缴纳诉讼费,案款账号另行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附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