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3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202246332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2栋8层801-8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