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30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202246332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2栋8层801-8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