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9123号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2栋8层801-8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营造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缴纳诉讼费,适当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