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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亚高电压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民终字第00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亚高电压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花家巷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亚高电压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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