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4086号
原告: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五云观住宅小区A六栋105门面。
法定代表人:欧阳伦,该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扬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街道与宝山路交汇处湘南国际商贸博览城A8栋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扬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
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