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扬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阳县彦豪装饰。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扬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阳县彦豪装饰、***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设计有限公司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扬设计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月17日,本院在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桂阳县彦豪装饰、***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查控,经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本院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国土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给被执行人桂阳县彦豪装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3月18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桂阳县彦豪装饰、***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桂阳县彦豪装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调查问话后,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桂阳县彦豪装饰、***的线索和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297100元,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7100元;诉讼费2878.5元;执行费4356.5元,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扬设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俊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