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202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扬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街道金叶路与宝山路交汇处湘南国际商贸博览城A8栋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