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扬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阳县幸福人生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扬设计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幸福人生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02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021执1673号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容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