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宋南浩达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安宋南浩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行审23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刘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鹏,男,该局高新分局员工,住该局高新分局。
被执行人:西安***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建昌。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市环高罚字 [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市环高罚字 [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市环高罚字 [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瑞
审  判  员       孙云利
人民陪审员       郭邦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董文硕
书   记  员     张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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