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宋南浩达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宋南浩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鑫涌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南浩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鑫涌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13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西安*南浩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鑫涌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125民初81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无锡市鑫涌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南浩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42000元,利息16187.61元及损失4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600元、执行费30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8陕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闫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