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2113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献果,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昊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277号1号楼222室。
法定代理人:史大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史大能,男,汉族,系山东昊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277号1号楼222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昊阳电梯有限公司、史大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达成调解,本案纠纷已处理完毕,现申请人自愿解封被申请人的查封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有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