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4执保1069号
申请人:苏州本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3309210G,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52675979,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本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本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5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本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55.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