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03民初455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