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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宜昌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03民初455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