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03民初470号 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引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0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方达电子商务园二期建设项目综合运营中心C幢1单元1层0101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估算为23567元;以上1、2项暂合计为20356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日,原告(曾用名:上海引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绿地?齐风雅筑品牌馆制作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绿地?齐风雅筑项目品牌馆进行制作,具体包括展厅施工、多媒体设备安装、数字内容整合制作,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20%(320000元),全部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30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800000元),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400000元),剩余的5%(80000元)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的质保期届满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合格的展厅内装工程、多媒体设备及制作的数字内容,被告均已接收并于2021年1月13日全部验收合格。同时,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已开具了15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已接收,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仅向原告支付142万元,至今尚欠原告18万元。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合同约定的尾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均已届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万元。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日,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绿地?齐风雅筑品牌馆制作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绿地齐风雅筑项目品牌馆进行制作,制作时间自2020年11月29日起20个工作日完工并交付验收。合同总价款160万元,固定单价。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2万元;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需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80万元;经甲方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甲方需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4万元。2、剩余5%为质保金即8万元,质保期届满后,根据质量及维修情况无息返还。质量保证期自甲乙双方验收合同之日起1年。甲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021年1月13日,被告出具《淄博绿地齐风雅筑项目整改验收交付单》。原告提交收款回单及发票载明:1、2020年12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32万元;2、2021年2月5日,被告支付原告80万元;3、2021年9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4、2021年10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5、2021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42万元。 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于2020年12月18日支付了合同价款20%即32万元,验收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50%即80万元,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分3次支付了3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另还有8万元质保金未支付,共计拖欠18万元。违约金起算点及计算方式。1、合同于2021年1月13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6个月内支付25%,仅支付了3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2021年11月16日开了10万元发票,前期发票均已开具,自2021年1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违约金。2、于2022年1月12日质保期届满,被告应退还质保金8万元,并支付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服务合同、验收单、收款回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被告出具的验收单可以证实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付款时间支付原告服务费用及质保金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服务费、质保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8万元; 二、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2、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引昱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7元,由被告淄博承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