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584号
申请人:长春市凯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第高层办公楼A\B幢0单元10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凯。
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三盛玉镇政府办公楼一楼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关怀。
被申请人:农安县淇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高家店镇大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于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凯跃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安县淇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凯跃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256,102.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256,102.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