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4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拉拉屯1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女,199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华家镇毕家店村拉拉屯1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海,农安县前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站前村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乡临河村于文尧屯4组,系***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明,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乐胜派出所太平村牛围屯4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三盛玉镇政府办公楼一楼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关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松花江村松花江屯2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于海明、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安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王君伟
审 判 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邢艺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