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374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怀,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马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吉林省晟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罗海侠
人民陪审员  陈 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