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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5民初243号 原告: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米夏镇5村1组20号。 经营者:***,该厂主要负责人。 被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农四师。 被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告:新疆中诚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建材城2区214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与被告***、***、新疆中诚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于2023年2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的主要负责人***、被告***、***、新疆中诚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75元,案件申请费615元,合计1258.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莎车县绿珍珠大米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