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2民初145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景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第三人: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理县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