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13民终3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水湖套村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夏庄村三组4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状元居1号楼2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沙汀村69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团山庄村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并依据双方的结算对应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数额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上诉称,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务费484255.5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22年8月12日前支付143829元(该笔款项由被上诉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340426.5元,各方均同意汇至上诉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汤头支行开立的6228481821844046712账户内; 二、如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未按上述第一款所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均同意上诉人***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保全费4270元,诉责保险费1125元,由上诉人***负担329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负担10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2元,减半收取5466元,由上诉人***负担2733元,由上诉人***负担2733元; 四、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