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费县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2001号 原告:临沂费县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胡阳镇新胜村二组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WH18B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县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北沙埠庄村439号9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37W7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6303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铸峰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小安子社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LQPP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费县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培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铸峰仪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临沂费县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费县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