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2民初7447号
原告:***,男,1971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某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12B483449961。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后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