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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2民初7447号 原告:***,男,1971年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某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12B483449961。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后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