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开发区新导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

河北宇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新导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8财保303号 申请人:河北宇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北侯庄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新导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桂街6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宇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新导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8184元予以冻结,期限1年。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开发区新导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8184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4011元,由申请人河北宇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