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7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赛门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六层6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门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亢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