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门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赛门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7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赛门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六层6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门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亢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