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6824号
原告:***,女,土家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天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N9AN56,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东路5号泰豪广场1座21层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海天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海天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海天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