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4143号
原告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成都成都凯利斯通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