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9254号 原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楠置信。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3元,减半收取5756.50元,由成都川电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