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维体面粉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3民初1561号
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36号1-1幢9楼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常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维体面粉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龙洞村三组。
投资人:张钰爽。
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维体面粉厂(以下简称维体面粉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常冬、罗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体面粉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维体面粉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000元及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判令维体面粉厂支付违约金304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维体面粉厂承担。事实和理由:维体面粉厂(甲方)与方正公司(乙方)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了500KVA配电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编号:FZDL20171122,约定工程款240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在3日内支付乙方150000元预付款,乙方施工完毕,通过供电局验收后、通电前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方正公司剩余金额90000元。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该项目也经青白江区供电局于2018年9月19日验收合格并已顺利通电。按照合同约定,在通电过后维体面粉厂有义务向方正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截至今日,维体面粉厂仅支付了200000元,尚有40000元仍未支付,根据《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方正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维体面粉厂未作答辩。
方正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信息、《成都市维体面粉厂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支付清单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3日,维体面粉厂(甲方)与方正公司(乙方)于签订了500KVA配电工程的《成都市维体面粉厂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FZDL20171122)。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维体面粉厂配电工程,施工地点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二条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10KV架空线路部分、10KV电缆施工、终端杆以及箱变安装。第五条合同价款:本合同金额为240000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在3日内支付乙方150000元预付款,乙方施工完毕,通过供电局验收后、通电前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金额90000元。第七条工程质量和验收、移交及质保期: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供电公司(局)申请验收,……。第九条违约责任:3.在乙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若甲方拖欠工程款,应按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018年9月19日,案涉工程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维体面粉厂在“客户签收(盖章)”处加盖公章。
在庭审中,方正公司陈述维体面粉厂的投资人张钰爽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共计200000元至方正公司财务总监杜小艳处。
本院认为,因维体面粉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对自己的答辩、应诉、举证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维体面粉厂与方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方正公司要求维体面粉厂支付拖欠工程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方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成都市维体面粉厂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支付清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方正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配电安装工程,故维体面粉厂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方正公司支付工程款。方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支付清单,维体面粉厂还欠付工程款40000元,故对方正公司主张的维体面粉厂欠付工程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方正公司要求维体面粉厂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成都市维体面粉厂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在乙方(方正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若甲方(维体面粉厂)拖欠工程款,应按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维体面粉厂)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案中计付利息的方式为:以欠付的工程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关于方正公司要求维体面粉厂支付违约金3044元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利息已足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故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维体面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市维体面粉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马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康敏思
书 记 员  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