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1民初441号
原告: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仕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和园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超公司)诉被告天津仕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仕创公司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顺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6550元;2.判令被告赔付违约金7800元;3.判令被告给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止的利息(按国家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8年5月5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始给被告供货至当年七月,被告一直未付款,为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仕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5月5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当月的25号对账后开增值税票,次月的25号前付清货款,若被告在对账后30日内未付清货款,原告为实现债权债务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律师费、保全费、起诉费等,并以货款的每月3%的罚金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送货,原告提交的《合同暨商品销售单》记载接收人为***、***、***(代),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6月2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7日接收原告提供的品名为二合一除油除锈、皮膜剂、除油剂、促进剂520、草酸的货物四批次,共计24112.5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货物接收人均为被告仓库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依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支付货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后果自负。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65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在案证据,本院支持24112.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7800元,因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本院酌情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支持截至原告起诉时的违约金数额为1085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实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按照相关规定,本院酌情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持自2019年5月9日起至所欠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仕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12.5元、违约金1085元(截至2019年5月8日),合计25197.5元;
二、被告天津仕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9日起至所欠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支付的上述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负担229元,由被告天津仕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