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1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欠款50878元及律师费1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到2019年12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