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4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阜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发源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阜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案,(2018)津0114民初3413号、(2018)津0114民初1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289750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