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3民初2872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天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HAA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亚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围乌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UMCGR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天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亚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天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天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天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032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天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