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603民初428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朱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淮北市大之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相王国际购物广场1栋18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9号星隆国际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淮北市淮海路139号城市广场大厦27层D座。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大之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淮北市大之商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美尔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市新中原置
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590.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