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奥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力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奥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力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安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设备自2013年7月使用以来,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直至2014年1月出现严重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此间,力为公司未来现场处理问题,二审只判决力为公司赔偿4800元和履行维修义务,明显处罚过轻。奥安公司与力为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买卖合同,附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50%货款,力为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30天内交货,直至7月初才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自2014年1月3日起,由于设备不能使用,奥安公司加工的超高压软管都需外送其他厂家测试,为此支付了相关测试费用。综上,奥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力为公司提交意见称:奥安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提供的其关联企业深圳费斯特液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并非新证据,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力为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发函要求奥安公司配合执行,但被拒绝。综上,请求驳回奥安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奥安公司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奥安公司以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力为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及利息的问题,由于奥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不符合《设备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质量要求。二审判决据此驳回奥安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奥安公司主张力为公司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的问题,力为公司在2013年7月3日收到奥安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货款后即依约向奥安公司交付了涉案设备,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奥安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奥安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无不当。对于奥安公司主张因涉案设备不能使用导致其增加了测试费用的问题,奥安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测试费用与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存在关联,且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判决力为公司退还奥安公司4800元货款并履行维修义务,并无不当。奥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奥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奥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