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安能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阜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财保38号 申请人: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泉区支行,账号13×××02)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限额500000元提供担保,保单号码为022xxx00003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泉区支行,账号13×××02)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