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2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97366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阜信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79319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并由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本金计算基数错误、利息起算时间错误;因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怠于履行交付相关票据的义务,故对于延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损失因由其自行承担。
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障碍;合同未约定开票付款,按照交易习惯,均是先付款后开票;利息应从2016年8月27日计算。
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8043元及违约金347542.78元(违约金以237043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余下违约金以238043元为本金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日,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甲方)与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办公室楼装修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办公楼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价款422086元;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乙方工程总款的50%,工程结束后付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甲方付清工程价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拖延的工期,乙方按每日2000元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16年6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金额127000元,并约定具体增加装修的项目。2016年6月6日,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11043元。2016年9月13日,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2016年8月27日,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竣工案涉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工程验收合格,费用需扣除3个操作台改造费1500元。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5月9日,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催收工程款,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对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从费用中扣除3个操作台改造费1500元,下欠工程款236543元,故对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654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016年6月6日,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211043元,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工程款,故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不存在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款的违约情形。2016年8月2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依约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故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应从2016年8月28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543元及利息(利息以23654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6元,减半收取4828元,由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同一审一致。通过庭审调查,并综合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二两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16年8月27日,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后工程已交付使用,应视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依照双方约定和工程款实际支付情况判决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时点,至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9日向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工程款仍未获清偿,此时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确知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故意,至阜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6元,由上诉人阜阳市路兴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2021)皖12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