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道超月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道对河口沈中坞村上东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9KX235H。
经营者:蔡晓青,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雅建设(浙江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724538236P。
法定代表人:邵建学。
原告*****道超月建材商行与被告中雅建设(浙江湖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2月7日,原告*****道超月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超月建材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超月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5元,保全费868.34元,合计1828.84元,由原告*****道超月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沈丽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翼昂
书 记 员 汪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