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雅建设(浙江湖州)有限公司

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州金泉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1689号
原告: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4幢207、210、211、305、306、307、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邵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金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苕水路666号(龙悦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泉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雅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