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6266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顾家花苑11排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WT5RXT。
经营者:***,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道德村陶墓1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陈家坝村王字圩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
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星火村义巷浜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8********。
被告:浙江佳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长墙山工业园区两创中心综合楼9号楼5层部分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DPJ9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佳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