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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6266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顾家花苑11排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WT5RXT。 经营者:***,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道德村陶墓1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陈家坝村王字圩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 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星火村义巷浜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8********。 被告:浙江佳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长墙山工业园区两创中心综合楼9号楼5层部分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DPJ9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佳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华顺钢管租赁站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