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190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11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44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448.9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448.9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