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申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平顶山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神马大道与徐南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386271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电子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