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991执3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4年5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航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2150KM6Q,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江苏航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苏0991执3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