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1412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0619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