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587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0619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箭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三箭公司双方的车位买卖预约合同;2.三箭公司立即返还***、***车位款12万元及资金损失费(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禾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三箭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与三箭公司达成车位订购协议,约定车位13万元/个,交全款可以优惠一万元即12万元/个。据此***、***向三箭公司支付车位全款12万元。但至今三箭公司仍未与***、***签订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得知三箭公司在收取***、***车位款时,尚未取得车位预售许可证。现针对车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严重超出合理期限,致使车位买卖无法继续履行。三箭公司应予退还***、***车位款并支付***、***的资金损失费。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双方就预约的内容签订《三箭财大馨苑定购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房屋在济南市章丘区内,本案应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予以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要求解除其与三箭公司之间签订的车位买卖预约合同,而三箭公司提交的双方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三箭财大馨苑定购协议书》第四条其他约定第九款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上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选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针对车位,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车位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路××大学路××号,属于章丘区辖区。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本院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协商已就本案移送事宜达成一致,三箭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涉案车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三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